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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7年拿永居的条件 续签手续

香港7年拿永居的条件

申请香港永久居民身份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通常居住满7年:申请人需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7年或以上。这里的“通常居住”并不意味着申请人必须住满7年,一天也不能离开香港。如果申请人只是暂时不在香港,但仍被视为通常居住在香港。

2. 合法逗留:在递交申请时,申请人必须身在香港并且是合法逗留。如果在递交申请时申请人并不身处香港,申请将被终止并不获处理。

3. 惯常住所:申请人在香港是否有惯常住所,租房合同或者购房合同均可作为证明。

4. 工作/生活重心:必须证明申请人的工作或生活的重心依旧是在香港。

5. 没有特定的天数要求:入境处对于居留时间的长短,没有一个特定的天数要求,这意味着即使申请人离开香港很久,只要能证明其工作/生活的重心依旧在香港,也有可能成功转为香港永居。

6. 不非法入境或逗留:对于优才等来港人士,不能非法入境或者逗留。

7. 主要考虑因素:香港入境事务处在评估审核七年时间“通常居住”的主要考虑因素包括申请人在香港是否有惯常住所、是否受雇于香港本地公司、家庭情况等。

8. 没有连续183天不在香港:申请人在7年内没有连续183天不在香港,即使有超过连续183天不在香港的情况,也需要在申请表格中列出每一段持续183天不在港的记录,并给出合理的解释。

满足上述条件后,申请人可以递交申请,通过审核后即可获得香港永久居民身份。

香港7年拿永居的条件 续签手续-图1

香港永久居民申请条件

申请香港永久居民身份的条件如下:

1. 通常居住满7年: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通常居住于香港连续7年或以上的中国公民有资格享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居留权。这里的“通常居住”意味着申请人在香港的居住是合法的、自愿的,并且以定居为目的,例如就读、工作或居留等。

2. 无连续183天不在港记录:在7年的居住期间,申请人需要确保没有连续183天不在香港的记录。如果有超过连续183天不在香港的情况,需要在申请表格中列出每一段持续183天不在港的记录,并给出合理的解释。

3. 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也有资格申请香港永久居民身份。

4. 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中国公民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而在该子女出生时,该中国公民是属于上述在香港出生或通常居住于香港连续7年或以上的人士。

5. 非中国籍人士:在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持有效旅行证件进入香港、通常居住于香港连续七年并以此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国籍人士,也可以申请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身份。

6. 声明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申请人必须以入境事务处处长规定的格式作出声明,表示以香港为其永久居住地。如果未满21岁,所作的声明须由其父亲或母亲或合法监护人作出,并提供资料令入境事务处处长信纳他/她已以香港为他的永久居住地。

这些条件综合考虑了申请人在香港的居住时间、居住目的以及与香港的联系等因素。满足上述条件的申请人可以按照规定的流程申请香港永久居民身份。

成为香港永久居民条件

成为香港永久居民的条件如下:

1. 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任何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自动成为香港永久居民。

2. 在香港境外出生的中国公民:在香港境外出生,但合法地获准在香港居住,并已在港居留七年的中国公民。

3. 父母为香港永久居民的中国籍子女:在香港境外出生,而其双亲之一(父亲或母亲)在其出生时已是香港永久性居民的中国公民。

4. 外籍人士:已合法居住在香港七年,并以香港作为其永久居住地的外籍人士(非中国籍人士)。外籍人士需要满足通常居住连续七年的条件,期间必须是紧接申请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日期之前的连续七年。外籍人士必须以入境事务处处长规定的格式作出声明,表示以香港为其永久居住地,并提供资料证明其已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包括是否有在香港的惯常居所、家庭主要成员是否在香港、是否有合理的收入以维持自己及家人的生活,以及是否已按照法律缴税。

5. 在港出生时父母之一为永久居民的外籍青少年:在香港出生时,其双亲之一已按照类别 (iv) 获界定为香港永久性居民,而现时未满二十一岁之外籍青少年。这类人士于年满二十一岁时,便须按照上述其中一个类别去确立本身的永久性居民地位,否则将不再是香港永久性居民。

6. 在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前无其他居留权的人士:在香港特区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成立前,除香港外并无拥有其他地区之居留权的人士。

请注意,上述条件中提到的“通常居住”要求7年内没有连续183天不在香港,即使未在香港居住满183天一年,但经常往返香港也是可以申请的。如果有超过连续183天不在香港,需要在申请表格中列出每一段持续183天不在港的记录,并给出合理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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